一、起草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登记,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作他用等原因引起的矛盾与纠纷,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1、《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土地登记办法》;
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本通知,后经多次审查修订,形成了《关于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以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印发。
四、主要内容说明
1、公建配套设施的范围;
2、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的界定;
3、有关土地登记问题。
五、审查意见
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本通知符合上位法规定,同意登记、编号并发布。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20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