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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纪检监察周报第10期
2017-03-15 纪检监察室    (点击: )

   

政策解读  

 

张店区出台《张店区行政执法部门  

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  

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暂行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近日,张店区纪委出台了《张店区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暂行办法》,确保纪法无缝衔接,形成便捷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明晰适用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该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注重信息采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当事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必要时主动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是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身份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  

规范移送方式。《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于次月5号之前将本月下达的行政处罚情况填写《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送函》,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案件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在案件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  

突出重点对象。《暂行办法》规定,张店公安分局、张店交警大队、区物价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张店国税局、张店地税分局、区工商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张店国土分局、张店环保分局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移送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情况实行月“零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违纪问题线索报送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  

强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检查、抽查执法台账和案卷,督查、巡察和受理信访举报等措施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执纪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有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如实及时移送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所移送的问题线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出现失泄密情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张店区纪委)  

 

上级动态  

 

初炳玉: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总则里,作为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用党内法规明确起来,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布局,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规范完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日常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特别是汇报个人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用制度规范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党员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员干部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行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巡视、巡察组反映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四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述廉述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或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员干部应把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准述实,接受评议。五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的主责是党委而不是纪委,纪委发现了问题应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组织开展谈话。当然,执纪审查发现的重要问题,纪委负责人也要按规定开展谈话。无论由谁来谈,也无论用哪种谈话形式,都应作为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来对待。在谈话方式上,坚持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敲警钟提醒,又鼓励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六是用制度规范约谈函询行为和其他组织措施。党委(党组)组织的约谈函询和实施的组织措施,建议由党委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函询和组织措施,严格按照上级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规范完善党纪轻处分以及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在适用情形方面,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收敛不收手的,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等情形全部纳入“第二种形态”来处置。在党纪轻处分方面,要明确轻处分不是指不处分,也不是指免予处分,而是对党员干部即使只有一个轻微的违纪事实也盯住马上处理,防止不顾违纪事实情节一味给予纪律轻处分倾向,防止对一个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习惯于并案处理、全部核查清楚再处理的倾向,防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以组织措施代替党纪轻处分。政纪轻处分同样如此。在实施组织措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期间和问题查清后,适宜调整职务(岗位)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调整;需要停职(停职检查)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停职。衔接好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组织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组织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规范完善纪律审查以及相关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并提出问责建议,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在纪律惩处方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在职务调整方面,重点掌握各种组织措施的适用情形、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匹配原则、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对应关系,提出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组织措施的意见建议,并督促和对接党委和组织部门执行到位。在廉政谈话方面,按照有轻微问题反映的必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必谈、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必谈、新任职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谈的要求,对于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受到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单位,在处理到位之后,纪委负责同志应对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在问责追究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区分不同情形对领导干部实施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追究,并按规定对党组织实施问责。  

规范完善审查措施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使用审查措施,尽快突破案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各种资源和力量优势,集中核查问题,尽快查清问题,分头作出处理。规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对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执纪特色,重点审查违纪事实,核实关键证据,严格控制纪律审查时限,尽早移送司法机关。积极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提前介入,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狱中党员。凡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委(党组)都要在案件作出处理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党员干部大会进行剖析和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规范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制度,让腐败存量减少、腐败增量遏制、腐败变量可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种形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可以转化,经集体统一研究和严格规范的程序才可以转化。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转化,违纪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防止执纪处理一味转向偏轻偏宽。根据处分轻重程度转化,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不能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根据审查对象的态度转化,党员干部虽然违纪了,但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的从轻处分情形的,本人主动讲清事实、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处理时可以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反之,对抗组织审查的,则可以由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化。(淄博市纪委)  

 

廉政文摘  

 

从严治党 一个极其认真的故事  

 

每年全国两会,都是在构思一段新的春天故事,中国老百姓听得津津有味,满心期待一年之计;外国朋友也瞪大了眼睛,竖起了耳朵。他们想听的中国故事,有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方案,也有正风反腐的中国经验。  

党建与反腐,不要说外国人不熟悉,即使中国老百姓也未必能说个一清二楚。在人们看来,反腐败曾经很神秘。查案和被查是很“专业”的事,与自己不搭界,虽然议论不少,但了解不多。这几年正风反腐的一大特色,是案件披露及时公开,政策解读明确坦率。特别是借助新媒体优势,传播效应倍增,赢得很好声誉。  

央视日前播出的一条新闻令人关注:六中全会宣介团在赞比亚、塔吉克斯坦、伊朗、阿尔及利亚等国介绍中国“从严治党”受到欢迎。消息很短,谁去宣介,对谁宣介,什么内容,反馈如何……这些没有展开说,但还是让人眼前一亮。  

其实,查处贪腐早为境外媒体所关注,报道不少。虽然其中有的胡编乱造,借题发挥;有的添枝加叶,片面解读。这也恰恰表明,反腐败斗争需要舆论监督、支持和引导。不仅应该在党员干部中宣导,还要主动向老百姓宣导,甚至走出去对世界讲中国的反腐败故事。  

正风反腐故事提振士气。有人用“摧枯拉朽”“疾风暴雨”“雷霆手段”等形容这几年中国反腐。也有人说,完全不能用老黄历揣测正风肃纪的深度和广度。这几年,大家看到的是,不管来头多大、职务多高,也不论在职、退休,只要贪腐统统被依纪依法查处。特别是长期无法解决的“四风”痼疾,因落实“八项规定”而有了很大转变。一个有十三亿人口大国的执政党,正风反腐魄力之巨大,整饬成效之明显,可以毫无愧色地说,从严治党,我们是极其认真的——“严”得让人“不敢”,“治”得叫你“不能”。  

正风反腐故事难能可贵。人们看到,“从严治党”绝非“片汤”式说辞,而是真下手、下重手:一些高官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使我们警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危险和考验来自什么方向;那么多“红头文件”管不住一张嘴且愈演愈烈,使我们反思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有的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疏离、紧张甚至对立,这对国家长治久安意味着什么……同时,推进正风反腐,怎样处理“树木和森林”“教育和挽救”“惩治和预防”“抓常和抓长”“自律和约束”等关系,这不是编故事,而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与经验。大大方方、坦坦荡荡地讲出来,让更多人知道从严治党的决心、能力和作为,实在是好事。  

正风反腐故事凸显中国智慧。强调“问题导向”,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主张“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等等,有中国特色而又不乏国际视野,治理思路超前,整饬举措实用,督导手段创新。特别是这几年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政治生活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问责条例等等,都稳妥有序推进,标本兼治同时更重视治本。虽然“从严治党”是党自身建设,但其所展现的思想、观点、方略等,同样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宝贵财富。反腐败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成功实践,完全可以开阔人们的思路,提供有价值的借鉴。这同样是一个贡献。  

通常说,要“多做少说”甚至“只做不说”,这种务实态度没有什么不好;有些工作也确实需要这样。但这与积极宣介宣导并不矛盾,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需要主动引导舆论,在众声喧哗中发出党的声音、中国声音。正像推进正风反腐离不开教育、引导、提醒、震慑一样,增强党的凝聚力、提升老百姓信心,重树党廉洁奉公的威信,展现良好的国际形象,也理应把中国反腐的故事理直气壮、实事求是地讲给大家。(中国纪检监察报)  

 

廉政警句  

 

 欲影正先端其表,欲自廉先正其身。  

 洪涛倒海砥柱屹然,阴风四起皓月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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