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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2017-10-20     (点击: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一)事项简介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明信息变更。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5.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或政府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完税证明原件

7.宗地图2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收取: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联系电话:0533——314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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