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一)事项简介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明信息变更。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5.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或政府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6.完税证明原件
7.宗地图2份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收取: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联系电话:0533——314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