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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征规划科服务指南
2016-12-12     (点击: )

一、 土地征收服务指南  

 

一、土地征收的政策依据  

1.《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26号);    

  2.《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鲁国土资发[2010]201号);  

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土地征收工作分解的通知》(张政办发[2011]90号)。  

二、土地征收应具备的资料  

土地征收工作,程序严谨、环环相扣,土地现状的多样性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多样化。为了保证补偿安置方案准确、针对性强、不返工、不误工,保证第一时间内一次上报成功,在进入征收程序前,务必先准备好以下资料:  

1.经耕保科确认签字的勘测定界图。  

2.拟征收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需要年度计划。  

3.需规划部门出具关于该地块用途的意见。  

  4.建设用地,要去新农办确认区政府是否收储,合法的,提供经耕保科确认的合法批复(农村居民点,所有证即可,如果区政府已储备,要考虑货款偿还问题,需区政府审批),需每个拆迁户与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镇(街道)填制房屋不动产调查补偿清单(村盖公章、拆迁户签字、镇盖公章),违法的,提供经耕保科确认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票据(必须是足额缴纳,罚款全部到位)、处理相关责任人文件。  

5.区政府同意征收的批示件(经济适用房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招拍挂供地的(淄博新区除外),要将3种补偿费事先拟定,报区政府审批,按要求进入补偿协议,以便纳入成本)。  

6.足额缴纳土地征收保证保障金(20万元/亩)。  

7.协调村镇根据鲁人社发[2013]35号要求,按照区人社部门的规定,依照程序提供被征地村参保人员名单。  

8.镇政府(街道办事外)按照标准格式出具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局要求增加时,开始实施。)  

三、土地征收程序  

1.向区政府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前,用地单位通过镇、街道向区政府提出使用国有土地申请,区政府批复后,由国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共同实施。  

2.发布拟公告。现场踏勘,确定拟用地位置,拟定征收土地拟公告,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组织镇、村在被用地单位张贴市政府发布的拟公告。  

3.勘测调查。在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镇、村、财政、人社、测绘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按要求,形成勘测调查清单。  

4.公示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勘测调查清单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补偿安置方案,镇、国土、财政、人社4家单位盖公章后,组织镇、村在被征收村所在地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组织听证或放弃听证。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权益人有申请听证的,按程序组织听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被征地农民,相关权益人没有申请听证的,组织被征地村出具放弃听证证明,组织村主任和5个村民代表签字捺印、并盖公章。  

6.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组织国土、财政、人社与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以上4个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7.申请协调或裁决。达不成协议的,申请市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  

8.落实社保补贴资金。依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亩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为1万元/亩;5-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为1.5万元/亩;10万元以上的,为2万元/亩)落实社保补贴资金费用,组织出具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  

9.风险评估。镇政府(街道办事外)按照标准格式出具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局要求增加时,开始实施。)  

10.征收方案的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由耕保科按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权限向人政府报批。  

11.予以公告。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拟定市政府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镇、村在被用地单位张贴市政府公告。  

12.征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补偿协议上征地补偿费兑付方案、补偿协议上不含的成片拆迁的安置方案和兑付方案要经村、镇上报区政府审批。  

13.支付征收补偿费。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规定支付征收补偿费,组织相关单位提供财政部门兑付补偿费的票据等。  

14.清理附着物、移交土地。征收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村和相关权益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05年4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其他政策性文件  

二、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国务院或国家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  

需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需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需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的时段要求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五、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材料及控制指标  

(一)、市级预审  

1、区(县)局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红头文件  

2、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  

3、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及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有单独说明);——红头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6、平面布置图;  

7、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项目与新一轮规划衔接说明;  

9、新一轮规划文本;  

10、占用耕地的,需有耕地占补平衡材料(验收文件、图件、表格);  

11、压矿证明(审批可研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  

12、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可研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  

13、工业项目预审需提供环保部门对拟建项目不对水源地、城市主风向影响区域、生态保护区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约束性条款,各区县报送的预审材料中应包含环保部门出具的带有约束性条款的环保要求条件。  

(二)、区级预审  

1.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及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4.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年度计划;  

5.使用挂钩指标(除安置外),只有在挂靠的拆旧复垦项目区经市验收组验收合格,且区政府同意和市局下达使用通知书后,才能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并出具建设项目区勘测定界报告;  

6.农村还迁房建设的,必须具备:一是耕保科的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的核准意见(函),二是市、区政府予以核发的农村改造批复,三是区政府予以批准的还迁补偿安置方案,四是规划部门批复的《村庄规划》。  

7.住宅用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多层住宅区(6层)≥1.50  

        (5层)≥1.40  

高层住宅区≥2.00  

六、业务受理及工作时限  

符合规定的预审申请和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七、预审应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及其作用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上述第六条规定审查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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