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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信息摘要2017年第10期
2017-05-31 政策调研室    (点击: )

[一句话要闻]  

.我国建成世界最大地灾立体防治体系  

.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为“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  

.部长办公会部署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启动地理省情监测工作  

.山东前四月商品房库存下降14.2% 县市GDP排名出炉  

.张店2000余套公租房开办资格证凭资格证可租公租房  

.张店区一季度GDP规模全省仍居第二  

[政策动态]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为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规范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了征地公告程序、征地清点确认程序,明确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的,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通过程序的规范与征地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为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清点确认提供了依据。二是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通过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等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三是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要求各地要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推进征地信息公开。要求综合运用协调、听证、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按照“就近、及时、便民”的原则,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重点。四是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群众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经济动态]  

.国土部回应地价过热:供地数量与房价并无必然关系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提出,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针对当前一二线热点城市地价、房价过热的现象,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指出,供地数量与住房价格并没有必然的关系。他说,房价上涨缘于多个环节的综合因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住房供应体系。“房价过热的城市,往往是大量投资性需求尚未得到合理抑制,干扰了市场。”  

庄少勤说,地方政府每年将土地供应计划上报国土部,国土部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土地供应实际情况审批次年的用地指标。地方上出现用地指标过剩或者不足的情况,都要向国土部上报。据介绍,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已下达,与去年相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略有下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指出,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各地的库存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指标进行了相应压减或者增加。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105个主要监测城市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加,供地结构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方面,住宅用地供应量占比、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占比均明显提升,达到近两年最高值。”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说。一二线城市住宅用地供应量同比增加明显,一线城市增幅超过50%,三线城市微幅下降。赵松表示,“从20个热点城市的土地供应来看,住宅用地供应同比也出现大幅上涨,涨幅超过30%。住宅用地供应数量与结构的变化符合分类调控的指导思路”。  

此前,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出台的调控政策规定,各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社会民生]  

.淄博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 严查炒作、捂盘等近日,市房管局下发通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近5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次检查重点查处11类不正当经营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办理商品房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期房转让的;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节能措施等;委托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查处下列11类行为:未进行工商行政登记;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根据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预售许可、停止网签合同备案、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进行通报批评。各区县房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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